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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2027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6-09-14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

做好2027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审核

发放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6〕7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6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19号)有关要求,为促进困难毕业生就业,现就做好2027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审核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对象为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发放标准: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2.特困人员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3.残疾人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4.零就业家庭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5.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标准为600元/人。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一项认定,不重复发放补贴;曾申领过我省一次性求职补贴(原“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并再次毕业的,不再发放补贴。

二、申请拨付流程

申请流程实行全程网办,进一步提高申请数据系统校验比例,简化优化申请发放程序。

(一)毕业生申请(9月10日—10月7日)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注册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模块,填写提交相关信息,并在系统确认《个人求职就业承诺书》。通过系统大数据校验比对申请资格有效的,毕业生无需提供佐证材料;未能通过校验比对的,须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如上传材料不清、不全,学校、市级有关部门无法有效核实的,毕业生应在审核期间按照系统反馈的审核意见及时重新上传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逾期未申请或规定期限内相关佐证材料无法审核通过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请。

(二)学校审核(9月10日—10月8日)

各学校须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登录信息网“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模块进行审核,于10月8日前完成初审并通过系统提交。审核主要内容:一是申请毕业生是否属于本校毕业学年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二是系统校验比对不通过的毕业生,申请类别与佐证材料是否相符,佐证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审核不通过的,学校须通过系统注明未通过审核原因并及时反馈毕业生本人,做好解释说明。

(三)市级复核(9月10日—10月9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主校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毕业生信息和佐证材料复核工作。市级复核完成后,生成全省一次性求职补贴拟发放人员名单,在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督属地学校,在校内公示本校一次性求职补贴拟发放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通过系统上传公示照片或截图。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要求,对涉及毕业生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四)省级备案拨付资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公示后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拟发放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并将补助资金按毕业生本人意愿统一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原则上优先发放至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三、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引导。各市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以设立专栏、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和知晓度,主动摸清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生基本信息,详细说明补贴申请条件、申领程序、申请时间和注意事项,加强跟踪指导,确保符合条件毕业生通知到位、应知尽知。

(二)加强配合协作。各市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审核发放和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三)规范审核发放。各市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核校验,注意识别申请毕业生是否为毕业学年毕业生、是否曾申请享受补贴等信息。对系统审核校验不通过的,认真做好人工审核校验,按照要求严格把好佐证材料审核关。对申请人虚报冒领一次性求职补贴的,由所属学校负责追回,并由各市负责督促学校于12月底前退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佐证材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处)

附件

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佐证材料

未通过系统大数据校验比对的,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佐证材料要求

毕业生本人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出具时间应为2026年9月—10月。

二、特困人员毕业生佐证材料要求

毕业生本人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出具时间应为2026年9月—10月。

三、残疾人毕业生佐证材料要求

毕业生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四、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佐证材料要求

由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证明需包含毕业生本人姓名、身份证号、零就业家庭情况、毕业生本人和户主的关系),或加盖公章的在人社相关业务系统查询到的零就业家庭基本信息打印(复印)件。证明材料出具时间应为2026年9月—10月。

五、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佐证材料要求

毕业生本人本学历在读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贷款银行、生源地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附件: